(2015)鼓民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陈兰、许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0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负责人颜晖,行长。被告陈兰,女,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许剑斌,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诉被告陈兰、许剑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20.29万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兰、许剑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0.29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林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