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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韶辉与朱义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韶辉,朱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488-1号申请执行人熊韶辉被执行人朱义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韶辉与被执行人朱义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韶辉与被执行人朱义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义风已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到期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熊韶辉与被执行人朱义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