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东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东晶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545号原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201-1。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元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丹燕,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东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心结街道百合村(绿洲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东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达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达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此款已由创达公司预交),由创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亦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