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翟占胜、王永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翟占胜,王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江浦街从樟路三号。被告:翟占胜。被告:王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占胜、王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永强所有的位于德州市北园路以北华宇国际公寓4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以55万元为限),并已提供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从国用(2007)第000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做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永强所有的位于德州市北园路以北华宇国际公寓4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以55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