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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代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委托代理人李计娥,女,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系原告之母。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计娥与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11月21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日,生育女儿杨某甲。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4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11月21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日,生育女儿杨某甲。陈某某主张因家庭琐事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韩建慧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