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礼琴与被告吕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琴,潘桂英,吕志勇,周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236号原告张礼琴,女,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法律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桂英,女,1943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吕志勇,男,汉族。被告周翠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琴、潘桂英诉被告吕志勇、周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礼琴、潘桂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礼琴、潘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琴、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艳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