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耿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宇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