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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左兹平与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兹平,高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02-1号申请执行人左兹平,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某机配件部业主,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高海燕,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5)石大民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人高海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海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海燕所有的宁B*****号车辆予以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