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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恢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卫向军与侯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恢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卫向军,农民。被执行人侯鲜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卫向军与被执行人侯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侯鲜林分别于2014年4月9日、2014年6月9日、2015年4月22日、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9612元,本院分别于2014年6月19日、2015年5月4日、2015年8月7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19612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执行款1935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