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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叶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苏为松。委托代理人:黄德城。被告:林某甲。原告叶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湘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德城和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现年8岁。婚后几年,由于性格脾气不合,夫妻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常常参与赌博,不顾家庭生活,有时甚至在外过夜。近年来原、被告也是分分合合,根本就没有共同语言。儿子出生后,原、被告夫妻间也未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现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系同村,18岁时即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现已读小学。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我有参加赌博,致夫妻产生矛盾。现我已三、四个月未赌了。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一、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浙玉结字第000502795号结婚登记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三、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婚生儿子林某乙出生的日期以及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四、被告发给原告的短信,证明被告因赌博负债几十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一、二、三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四,被告认为,短信上的内容是其收到原告离婚的诉状副本后心里气愤夸张事实所为,自己赌博也是农村里面的小赌赌,不是大赌。本院认为,证据四中,没有债权人出庭作证或向本院提出主张,被告也承认夸张事实,目的吓唬原告不离婚;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参赌并负债几十万元的事实,故对证据四,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综合上述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叶某与被告林某甲系同村。1999年开始自由恋爱。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林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被告时有参赌,对家庭照顾不多,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并争吵。2015年6月20日端午节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在同居五年多后的××××年××月××日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故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被告时有参赌,对家庭照顾不多,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和争吵,并于2015年6月20日才分居。综合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及庭审中被告要求夫妻和好的请求,本院认为,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旧情,被告真心诚意的改正赌博恶习,夫妻尚能破镜重圆。原告关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