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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凉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志杰与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杰,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杰被执行人魏忠本院受理的郭志杰与魏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魏忠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郭志杰2013年4月30前到期的借款3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4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执行完毕,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楚铁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