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毛保平与临漳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杨文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平,临漳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杨文霞,毛保平,临漳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杨文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毛保平,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临漳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临漳县建安东路。法定代表人薛艳芳,职务:总经理。被告杨文霞,女,干部,邯郸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保平与被告临漳县龙飞出租车有限公司、杨文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原告毛保平汽车报废补贴11000元暂扣,因该案的诉讼标的涉及到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海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