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9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凌田福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917-2号申请执行人:凌田福,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613。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39。关于申请执行人凌田福与被执行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0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超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桃园路38号-8号商铺。2014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凌田福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函告我院被执行人李超名下的房产由其组织拍卖并已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超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桃园路38号-8号商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瑜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