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一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莫须杨与黄大优、梁群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450号原告莫须杨。委托代理人邓雄钻,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大优。被告梁群心。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须杨与被告黄大优、梁群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须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须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莫须杨负担。审判员张修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韦祖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