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永春县桃城镇紫燕汽车涂料店与林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桃城镇紫燕汽车涂料店,林明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永春县桃城镇紫燕汽车涂料店,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桃溪盛畔小区5幢楼7号。经营者颜燕辉,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潘锦瑞,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明发,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桃城镇紫燕汽车涂料店诉被告林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春县桃城镇紫燕汽车涂料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春县桃城镇紫燕汽车涂料店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县桃城镇紫燕汽车涂料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春县桃城镇紫燕汽车涂料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