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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振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刘振景。委托代理人高梅基,乳山市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号。法定代表人陶海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振景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刘振景系被告单位职工,2002年6月30日经被告上级部门批准,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由被告颁发了退休证,此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至今,被告未按原告退休时间给付原告退休工资,现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原告工资。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景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刘振景未经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振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