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岳志红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90号罪犯岳志红,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了(2009)迎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志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了(2009)并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9)迎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了(2009)迎刑重字第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了(2010)并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岳志红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95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机工岗位,踏实肯干,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志红的刑期从2008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8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3月1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2日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4月15日折合监狱记功一次;4月15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岳志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志红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