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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覃瑞连与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瑞连,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姜君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覃瑞连,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3845。委托代理人陈家晓,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丽敏,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干纪刚。委托代理人陈国良,该××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被告姜君波,男,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701X。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瑞连诉被告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姜君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覃瑞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瑞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4元,由原告覃瑞连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