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艳萍犯非法采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王艳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了(2012)平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艳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9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理查明:罪犯王艳萍的刑期从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该犯于2014年4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2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艳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艳萍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