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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彭山某某工艺玻璃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任陈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住通江县广纳镇顺石岭村8社**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0********。被执行人彭山县三剑某某工艺玻璃厂。住所地:彭山县青龙镇上马路街**号。注册号:511422000000582。负责人王兵川王某某,厂长。申请人陈洪任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山县三剑某某工艺玻璃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6月2日自愿达成《确认函》形式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照《确认函》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荣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晟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