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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梁国栋与黎桂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栋,黎桂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676-1号申请执行人梁国栋,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黎桂宏,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梁国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港北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黎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除房地产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8月3日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投资股权、无车辆,除房屋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目前本院在执行以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进行评估拍卖,需一定长的时间处置,致使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47900元(含诉讼费790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黎明审 判 员  杨树恒代理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华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