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合肥上五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与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上五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11号原告:合肥上五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洪如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阿龙,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上五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上五自控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中合肥上五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