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华良与被执行人南京阔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良,南京阔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良,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生。被执行人:南京阔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1号2106室。法定代表人陆叶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华良与被执行人南京阔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南京阔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良工资5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且下落不明,已不再经营,工商年检至2012年5月。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南京科大医院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因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撤场时的遗留问题,科大医院另组织工程队进行维修施工,其保证金已支付维修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已超出预留保证金8万余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不再经营,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继续经营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执字第1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濮正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