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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行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长存、王永米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闫正彩,局长。被执行人王长存,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米,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费征字(2014)E1115、E1116号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河行执字第556号执行裁定书。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裁定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0540元,如账面存款不足,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荣良审 判 员  沈华芳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