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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博友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博友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原告:广州市博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梦华,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博友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博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钰茵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