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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赵兴、廖琴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赵兴,廖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71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刘少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旭,支行员工。被告赵兴,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廖琴,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赵兴、廖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兴、廖琴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赵兴、廖琴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万达广场15号楼1902室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