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胡某某,女,1975年0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经法庭调解后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富审 判 员 陈    霖人民陪审员 魏  祥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灵芝(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