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胡某某,女,1975年0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经法庭调解后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富审 判 员 陈 霖人民陪审员 魏 祥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灵芝(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