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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付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法定代理人付某甲,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苏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沙 啸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