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付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法定代理人付某甲,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苏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沙 啸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