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冯兵诉吴宝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冯兵,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集宁区团结路74号1排7户。委托代理人李春,男,汉族,系内蒙古水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平,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现住商都县七台镇一街清和巷74号。本院在审理冯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兵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审判员 孙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