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巴彦华、巴晓东与杨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华,巴晓东,杨春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巴彦华,男。原告巴晓东,男。被告杨春利,男。本院在审理巴彦华、巴晓东与杨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华、巴晓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华、巴晓东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华、巴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巴彦华、巴晓东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