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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小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秦建军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劳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建军,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小字第18号原告秦建军,男,1969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梁小峰,系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雷,男,1966年1月29日生,系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曲会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从军,男,生于1963年3月26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秦建军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建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秦建军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水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