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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023号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石化大道雷寨村路北。注册号610112100010144。法定代表人张国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号。注册号610000100018548。法定代表人张为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103元,剩余110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喜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