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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玉贵与方锡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贵,方锡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徐玉贵。委托代理人:陈鹏飞、何治(特别授权),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锡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贵与被告方锡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锡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贵撤回对被告方锡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徐玉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