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于开权与刘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权,刘铁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232号原告于开权,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湖畔家园。被告刘铁君,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原告于开权被告刘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开权诉称:被告在2013至2014年间借原告消费24,200.00元,被告于2014年11月出有借据,约定月利1.5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付息。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刘铁君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查证及送达,均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开权对被告刘铁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0元,退回原告405.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