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伟民与被执行人张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伟民,张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南伟民,男,194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845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兰芳,女,194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华山机械厂退休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伟民与被执行人张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房屋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