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福祥与王宝红、肖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祥,王宝红,肖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刘福祥,男,满族。被告王宝红,女,汉族。被告肖欢,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祥与被告王宝红、肖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祥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福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祥撤回对被告肖欢的起诉。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