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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福祥与王宝红、肖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祥,王宝红,肖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刘福祥,男,满族。被告王宝红,女,汉族。被告肖欢,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祥与被告王宝红、肖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祥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福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祥撤回对被告肖欢的起诉。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