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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261号原告王国松,女,46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女,46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伟,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皋 越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人民陪审员  张春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