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英明诉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明,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王巧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初字第18号原告王英明,男。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常中克,局长。第三人王巧灵,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明诉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因原告王英明与第三人王巧灵达成和解,原告特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明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明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