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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庆阳市金泰昌典当有限公司与宫红伟、荔红娟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金泰昌典当有限公司,宫红伟,荔红娟,庆阳隆兴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泰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魏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凯凡,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宫红伟,男。被执行人荔红娟,女。被执行人庆阳隆兴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族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荔红娟,该公司董事长。我院执行的(2015)甘执字第36号庆阳市金泰昌典当有限公司与宫红伟、荔红娟、庆阳隆兴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5日以(2014)甘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的庆阳市金泰昌典当有限公司与宫红伟、荔红娟、庆阳隆兴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文助理审判员  许功文助理审判员  耿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