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执民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小琴与严建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小琴,严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琴。被执行人严建波。申请执行人王小琴与被执行人严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40337.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14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