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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李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李德业,邱文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丽珍,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43。被告: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中山(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文姜。被告:李德业,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578。被告:邱文姜,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丽珍诉被告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福公司)、李德业、邱文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福公司、李德业、邱文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珍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告李德业因公司业务扩大,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同年6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予归还借款。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百福公司、李德业、邱文姜共同偿还借款900000元给原告。被告百福公司、李德业、邱文姜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百福公司、李德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3月21日、同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300000元。借款时,被告百福公司、李德业分别立下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被告百福公司在《借据》中的借款人处盖章,李德业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无果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李德业、邱文姜是夫妻关系,于2000年9月7日在阳西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被告邱文姜是百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德业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发生在其与被告邱文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李德业、邱文姜共同偿还。被告百福公司是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百福公司、李德业、邱文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百福公司、李德业、邱文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业、邱文姜、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900000元给原告陈丽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李德业、邱文姜、阳西县百福五金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