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兵诉被告殷伟民、殷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殷伟民,殷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17号原告刘兵,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77********,住址辽中县朱家房镇朱家房村。被告殷伟民,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63********,住辽中县朱家房镇朱家房村。(缺席)被告殷红雨,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86********,住址辽中县朱家房镇朱家房村。(缺席)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兵诉被告殷伟民、殷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俊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记员井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