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8号原告邓某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被告欧某某,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农民,原住船步镇。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其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某某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同年10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6月12日生育女儿邓某甲,2005年8月26日生育女儿邓某乙,2006年1月22日生育女儿邓某丙。婚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后被告于生育小女儿第三天,在其父母的劝说下离开了原告,先是回了娘家,原告上门劝被告亦未同意回家,后是以外出打工一去不回。由于双方的长期分离,对三个女儿的抚养是原告一力承担,生活压力实在大,且被告下落不明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离开确实是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而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间经人介绍谈婚,于2002年10月11日自愿到船步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6月12日生育女儿邓某甲,2005年8月26日生育女儿邓某乙,2006年1月22日生育女儿邓某丙。婚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后被告于生育小女儿第三天,在其父母的劝说下离开了原告,先是回了娘家,原告上门劝被告亦未同意回家,后是外出打工一去不回。由于双方的长期分离,对三个女儿的抚养是原告一力承担,生活压力实在大,且至今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为此提出诉讼离婚,要求与被告离婚和己方抚养女儿,自行承担抚养费。本院在送达诉讼副本时向被告的父亲作了调查,都证实原、被告的婚姻情况,证实他们的女儿即被告确实离开了原告,且至今去向不明多年。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村委调解证明,调查笔录和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因矛盾而分开,被告离开原告满二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的确已破裂,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现三个女儿由其携带和在其家生活,已成习惯和有利于成长,女儿的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且被告夫妻期间无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由原告邓某某携带抚养,女儿的抚育费由原告邓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宇平人民陪审员 陈晓霞人民陪审员 黄耀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宇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