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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海诉被告殷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海,殷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李云海,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江县人,农村居民,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殷帅,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诉被告殷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殷帅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陈吉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生国、人民陪审员龙树清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1月13日,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陈吉云审 判 员  林生国人民陪审员  龙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