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巴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不知被告系再婚,婚后又与他人关系暧昧,且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由此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系再婚,且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属实,现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5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张某某系再婚,婚后由于被告不检点自己的行为,与前女友保持密切关系,同时对家庭缺乏责任,导致夫妻不能共同生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感无法共同生活,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婚前原告收取被告彩礼68000元,返还15000元,实收取53000元,所返还15000元用于原��购置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顶为陪嫁物。结婚时,被告赠与原告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婚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行为不检点,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疏远。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可依法照准。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应适当返还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告巴某某返还张某某彩礼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判决书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登记结婚。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建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