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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62号原告:赵某。被告:桑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