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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应才与刘金全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才,刘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150号申请人王应才。被执行人刘金全。申请执行人王应才与被执行人刘金全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7日作出田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退回侵占的大块土,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自行协商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田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