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冼银艳与王国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银艳,王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冼银艳。被执行人王国新。申请执行人冼银艳与被执行人王国新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8日经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59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59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助理员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