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韦明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韦明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明欢,男,壮族,住柳江县。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韦明欢罚金一案。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4月29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明欢已外出,其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青 山审判员 咸 治 涛审判员 钟��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晓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