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外国、廖林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李外国,廖林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狮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05*****-3。法定代表人罗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军,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607200610628392。被告李外国,男。被告廖林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外国、廖林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以拟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